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可由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
”组建基层工会基本程序第一步,由基层单位提出建会书面请示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请示方式中的一种
1、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并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2、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单位),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3、由一上级工会与职工和企业(单位)代表共同协商,成立筹备小组,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
上级工会接到基层组建工会请示后,一般在十日内给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