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XX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要求:第一条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与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要求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与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如装修施工、设计单位与原施工许可证上单位不一致,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送建工科备案后,施工许可证上增补新的参建单位,并补充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与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2第四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
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与管道渗漏情况以与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六)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每一个交接批在交接验收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全装修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