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5〕114号【发布日期】2005-10-10【生效日期】2005-10-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二)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能定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和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