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
环境规划是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环境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实行乡镇工业污染的集中控制
各级环保、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指导,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培训工作
为搞好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省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对县级环保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建设部组织对省级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三、抓住重点,搞好试点和典型示范,稳步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小城镇开展试点和典型示范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不搞一刀切
当前编制环境规划的重点是县级市、县城关镇和省级重点小城镇
四、在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试点、示范和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建设部
环保总局建设部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小城镇环境规划是搞好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制定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