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2006〕8号【发布日期】2006-01-16【生效日期】2006-01-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环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现将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二六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
全国环保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报》,强化环境法治,提高监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
一、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认真筹备召开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围绕落实国务院《决定》,将任务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
年内会同监察部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编制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完成国家和地方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全国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到地区和重点排污单位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严格依法管理,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配合立法机关修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抓好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快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