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环办〔2007〕118号【发布日期】2007-09-19【生效日期】2007-09-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
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
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
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