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环办〔2006〕125号2006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中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环监局、信访办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于今年上半年在泰州市开展了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工作。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履其责。泰州市环保局认真、细致、扎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经过充分准备后,5月19日召开了泰州唐仁针棉织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信访听证处理试点会。这次听证处理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环境报等都作了专题报导。目前,江苏省环保厅已在全省推广了泰州的试点经验。总局拟于近期在江苏省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泰州的试点经验。现将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总局下发的《环境信访办法》,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对近年来的群众举报进行认真梳理,找出疑难、复杂的环境信访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总局即将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的试点,在探索基础上逐步推开。附件: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信访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听证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等信访事项,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和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三条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处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由1环保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法制处(科、室)。其主要职责:(一)研究重大、复杂、跨区域、群体访、重复访或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重要信访事项,作出是否举行听证处理的决定;(二)指定听证处理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三)审定听证处理方案;(四)组织听证;(五)协调落实听证处理意见。第二章听证第五条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信访事项,在举行听证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秩序。第六条听证的信访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二)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取得信访人的书面同意;(四)重大、复杂、跨区域或群体访、重复访、处理有争议的信访事项。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制订听证方案;(二)组织听证会;(三)指定记录员;(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五)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六)协调信访人与被举报人达成相关协议;(七)审阅听证笔录;(八)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信访人与被举报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第八条信访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三)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四)依法举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