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43号(与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为明确三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办公室职责、运行方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部门职能分工,三部门制定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附件: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编办批准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精神,特制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一、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办公室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负责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以下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为三个部门联合办公机构。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项业务的司级干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司级干部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国家环保总局调剂配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关系仍隶属原单位,代表所在部门参与办公室工作;日常工作人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环保总局。二、各部门工作分工与办公室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并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对ODS进出口实施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在三部委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落实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国家环保总局1、负责对ODS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实施情况。2、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3、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协同外经贸部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4、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提供办公条件和办公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二)外经贸部1、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2、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凭办公室签发的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向企业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3、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和处理ODS国际贸易争端问题。4、协调外经贸部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三)海关总署1、负责受控ODS进出境管理,负责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协调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2、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3、对《名录》所列ODS的进出口,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4、协调海关总署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四)办公室办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权,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对内统一负责落实ODS进出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2、起草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3、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4、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审批。5、签发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ODS进出口的执行情况、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7、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