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1]43号(与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外经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为明确三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办公室职责、运行方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部门职能分工,三部门制定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附件: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编办批准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精神,特制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办公室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负责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以下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为三个部门联合办公机构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项业务的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国家环保总局调剂配备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关系仍隶属原单位,代表所在部门参与办公室工作;日常工作人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管理
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二、各部门工作分工与办公室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并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对ODS进出口实施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在三部委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落实ODS进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