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学院服装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题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XX年6月10日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罗婧09151011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随后在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对于不正当竞第1页共10页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第1、2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协议第39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1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1项、第2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而有些国家则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1946年商标法第43条第(1)项中等。不管上述立法体例如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曾经有一位学者形象地将这一关系表述为“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着补充和附加的保护作用。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内在联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而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具有较强的垄断的性质,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形式,其产生最初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关系,防止人们对属于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进行不正当利用,其遵循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二者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是完全一致的。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法一方面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还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除交易中的损害,进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存在,保护公平竞争。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因为在二者的价值取向上有所不同,并没有就此第2页共10页融入一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而知识产权以保护权利人个体利益为价值取向。可以说,二者可以交叉、重叠,但不能互相包含、融合。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作用机制不同。二者都是规范行为,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权利,它通过建立财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规定义务,它是由禁止性规范构成的,主要是通过行政查处和诉讼的方式禁止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识成果的开发者实施消极的事后保护。因此,它对智力成果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被动的和补充性的,是一种抽象的保护。2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1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前文已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起着必要的补充性保护,也即是该法在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所涉及到的受侵害的知识产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