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学院服装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题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XX年6月10日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
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罗婧09151011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
随后在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对于不正当竞第1页共10页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第1、2款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协议第39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1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1项、第2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
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
而有些国家则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1946年商标法第43条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