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
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