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商场金银珠宝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2011年10月03日【字体:大中小】近年来,卖场、金店遭遇重大盗抢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防范,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日前联合下发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以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等场所的安保工作。《规范》要求,商场、超市等卖场的保险柜应当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在与商场(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的报警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控制范围。取送大宗现金应当有两名以上保安队员持械押送。离场取送大宗现金、金银珠宝饰品、贵重商品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配备专用防抢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员持械押送。根据《规范》规定,金银珠宝饰品店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每次只能从柜台内取出一件交与顾客鉴赏,多名顾客要求亲手鉴赏金银珠宝饰品时,营业员应当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时应将第一件物品放回柜台内。”《规范》要求,向顾客展示金银珠宝饰品时,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规范》还明确,金银饰品展示柜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砸玻璃制作的柜台,并安装金属包角加固。《规范》要求商场、超市、金店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手动报警系统等技防设施,其覆盖的重要部位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收银台(区)、金银珠宝饰品柜等贵重物品柜等。根据《规范》要求,商场超市及金店均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机,并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24小时实时录像;录像回放图像应当能清晰辨认人员的面部特征;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湖南省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防范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商业场所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设有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专柜的商场(超市)及金银珠宝饰品专营店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单位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逐级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岗位治安保卫责任,确定各级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卫责任人。第六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商场(超市)、金银珠宝饰品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职责第八条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治安保卫机构及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单位各部门、各部位治安保卫制度的落实。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和培训,宣传、组织开展群防群治;(二)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三)在单位范围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五)配合综治部门落实本单位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第三章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第十条卖场治安防范:(一)卖场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楼梯间应当安装应急照明装置;(二)保持通道通畅,不得在柜台外、楼梯走道、电梯和门厅内堆放商品;三)商场(超市)卖场内垃圾桶(箱)营业时间内应当每间隔两小时清理一次;四)落实夜间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