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2004年第3〕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开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工作进展初步评价。开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和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立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根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三〕施工答应。四〕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部门的有关、批示。六〕公路工程技术、、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展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二〕施工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检测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开工按公路工程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工程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局部不含缺陷责任资料〕内容的搜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监理完本钱合同段的工作总结。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二〕监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展审查并签署。监理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工程法人提交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三〕工程法人对施工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的质量评定资料进展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四〕对假设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工程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工程工程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工程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工程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见附件4〕。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施工总结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抽检资料、监理工作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的质量抽检〕测。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进展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展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理等相关参加。交通运输主部门、公路理机构、质量监视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完毕后,由工程法人对整个工程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额原那么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工程法人责成施工限完成整改。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理。第三章开工验收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开工验收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开工验收工作。列入开工验收方案的工程工程法人应提早完成开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开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工程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编制完成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