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更新时间:2003-1-8广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
水利工程质量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
及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效益结合我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的详细情况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视的制度
水行政主部门主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是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展强迫性的监视理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质量监视
工程建立、监理、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立阶段必须承受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视的根据是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质量和经批准的设计等
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理的原那么由相应水行政主部门受权的质量监视机构施行质量监视
工程工程开工前必须好质量监视手续否那么不得开工
工程开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展核定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设计、施工、工程工程时有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广东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分二级设置
设置质量监视中心站
各地级设置工程质量监视站
各级质量监视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业务上承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
质量监视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设置质量监视组作为级站的派出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站(组)是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的派出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视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视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工程建立的付长兼任)副站长3—4人
质量监视站:设站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