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更新时间:2003-1-8广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及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的方针政策为加强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效益结合我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的详细情况制定本施行细那么。第二条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视的制度。水行政主部门主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是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展强迫性的监视理。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质量监视。工程建立、监理、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立阶段必须承受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第四条工程质量监视的根据是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质量和经批准的设计等。第五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理的原那么由相应水行政主部门受权的质量监视机构施行质量监视。工程工程开工前必须好质量监视手续否那么不得开工。工程开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展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设计、施工、工程工程时有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广东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分二级设置。设置质量监视中心站。各地级设置工程质量监视站。各级质量监视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业务上承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指导。质量监视站可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设置质量监视组作为级站的派出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站(组)是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的派出。第七条各级质量监视机构人员设置为:质量监视中心站:设站长1人(由主工程建立的付长兼任)副站长3—4人。质量监视站:设站长1人(由主工程建立的付长兼任)副站长2——3人。各级质量监视机构监视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那么确定。各级水行政主部门任命其质量监视机构的组员后须上报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备案。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立理工作经历。(二)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并经考核已获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员证〞。第九条质量监视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工程的兼职质量监视员为保证质量监视工作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质量监视工作。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站、地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站及其质量监视员必须经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考核、认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视工作。质量监视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视员证有效为四年。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合格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员证〞由统一印制。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和颁发的有关水利工程建立质量监视理的方针、政策。(二)归口理本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指导本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站的业务工作。(三)负责属工程和重点工程的质量监视。(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开工验收。(五)监视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组织全质量监视人员培训。(七)负责地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站及监视员的考核及发证工作。(八)组织全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和设计、施工、优质工程评选活动。(九)掌握全质量监视工作动态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理经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和上级监视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立质量理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归口理本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视工作。(三)参加受监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等级核定。(四)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开工验收。(五)监视受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本的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视工作现的重大问题。开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