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處理原則96年3月27日國際合作交流委員會議討論通過1
為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促進學術及文化交流,特訂定本原則,以為本校與國內外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之依據
學術合作協議書可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機構提出
本校可由校、院、中心或系所基於合作或學術交流之需求而主動提出;對方則由其校、院、研究單位、系所或相關單位主管提出
簽訂之程序可依雙方合作之層級而定,雙方合作之領域若僅限於單一系所者,宜由該系所與對方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經提交系所務會議通過後,經由行政體系送相關會議資料及協議書至研發處國際合作組彙整,並呈請校長核可後由該系與對方簽訂之
若為單一學院或中心,則由該機構與對方對等單位商訂合作協議書之內容,並經提交院務會議通過後提送相關資料至國際合作組彙整,呈請校長核可後,由該學院或中心與對方簽訂之
以學校名義簽訂合作之協議書應以具備跨學院合作關係者為原則,由研發處國際合作組承辦相關事宜,並經提交國際合作委員會議通過後簽訂之,然有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不在此限4
擬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時,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請考慮下列原則:所擬合作之機構應具相當學術地位,對提昇本校學術地位有所助益;或雙方學術合作協議之簽署有助於提昇對方之研究及學術水準者
(1)雙方簽訂合約應本互惠及平等原則
(2)雙方合作事項應有專責單位或承辦人員推動執行
(3)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本校各級單位與其它學術及研究機構所簽署之學術合作協議書請與會議相關資料共同送至研發處國際合作組建檔備查
本辦法經國際合作交流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各大學及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作業流程(校對校)12符合條件核可不符條件符合條件透過聯繫表達締結姐妹校意願透過各院系所表達締結姐妹校意願,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