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经济贸易会、部第8〕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时效性】有效公布】经济贸易会;部公布日】1999/03/18施行日】1999/03/18失效日】内容分类】经济运行与政策协调文】经济贸易会、部第8题注】根据1998年1月7日
修改〈电力设施保护〉的
电力设施保护
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贸易会、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部批准发布的
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
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施行
正文】第一条根据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护线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自治区、直辖〕电力理部门可制定方法规定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赔偿损失、恳求有关行政主部门和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受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平安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平安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计算风偏后的程度间隔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程度平安间隔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程度平安间隔如下:1千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