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经济贸易会、部第8〕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时效性】有效公布】经济贸易会;部公布日】1999/03/18施行日】1999/03/18失效日】内容分类】经济运行与政策协调文】经济贸易会、部第8题注】根据1998年1月7日?修改〈电力设施保护〉的??电力设施保护?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施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济贸易会、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施行细那么?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施行。正文】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以下简称??〕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织的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护线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指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自治区、直辖〕电力理部门可制定方法规定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赔偿损失、恳求有关行政主部门和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受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平安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平安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计算风偏后的程度间隔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程度平安间隔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程度平安间隔如下:1千伏以上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制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制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制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道。道穿插通过时有关应当协商并采取平安措施达成协议前方可施工。第九条电力理部门应在以下地点设置平安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的人口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第十条任何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程度间隔〕进展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展爆破作业时应当按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平安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平安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或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有关理部门批准。在规定范围外进展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平安。第十一条任何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消费和工作秩序不得挪动、损害消费场所的消费设施及标志物。第十二条任何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根底外缘的以下范围内进展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根底的上述间隔范围外进展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根底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根底的稳定如可能引起根底周围土壤、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