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改革的思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也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根据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执法质量差而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这种体制通过在我国的沿海、沿江、内陆一些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其它中小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鲜活的例证,同时也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的逐步扩大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它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阶段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城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界定不清,是因为城市管理机构涉及到城管、规划、园林、环卫、环保、公安、工商等若干个职能部门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职责交叉也越来越不清,相互扯皮则更是屡见不鲜
例如:在市容环境管理上的流动摊点的整治上,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如果仅靠城管来孤军作战,流动摊点问题是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的
因此,在执法中一些职能部门的队伍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城市管理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