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改革的思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也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根据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执法质量差而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这种体制通过在我国的沿海、沿江、内陆一些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其它中小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鲜活的例证,同时也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的逐步扩大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它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一、现阶段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城市管理体制不顺、职责界定不清,是因为城市管理机构涉及到城管、规划、园林、环卫、环保、公安、工商等若干个职能部门。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职责交叉也越来越不清,相互扯皮则更是屡见不鲜。例如:在市容环境管理上的流动摊点的整治上,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面对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大家都能说出不管的理由来,最终谁也不愿管,如果仅靠城管来孤军作战,流动摊点问题是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的。因此,在执法中一些职能部门的队伍往往是“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城市管理的体制不改革,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城第1页共5页市管理领域出现的条条与块块不能相互协调、不利齐抓共管的局面,政府的一条政令一道措施、往往需要开几个甚至十几个协调会,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可以说,管理体制的不顺,直接导致了政令不通,政府的工作措施难以落实。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管理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明确职责并营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在实际运用中更易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减少扯皮,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拥有较全的城管执法职能,这支队伍遇到各类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时,均可以执法主体的名义对其进行处罚,不存在争权夺利、互相推诿的问题,能够使违法行为得以迅速消除。另外城市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多属综合违法行为,即一个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任何一个专业执法队伍都难以彻底消除这一违章行为,各单一执法队伍依据各自法律法规很难一下子奏效,这时集各家之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即可快捷地处理,并能迅速消除其危害,达到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目的。(二)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权力的职能部门,最主要的就是如何为群众服务好,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也容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不必要再到各部门说好话、解释,避免了重复扣押工具,重复交罚款。另一方面,实行综合执法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由一支队伍执法,就能给群众吃个定心丸,执法队员出现了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就能找到地方设诉,就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三)有利于政令畅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执法,七八杆枪合成一支队伍,不仅指挥有力,政令畅通,而且由于一队多能,它必然能大幅度地降低政府行政执法成本,减少因建立城市多个专业执法队伍的政府行政开支,使政府能以较小的投入第2页共5页获得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