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XX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效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XX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安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第1页共17页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