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农村社区自治研究摘要。社区自治作为一种推进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被提上议事日程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社区自治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与现实实践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自治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距也是比较明显的。我国的社区自治是在非均衡状态下进行的,虽然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不过要想达到理想的状态,实现社会的和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社区;自治;制度变迁一、社区和社区自治“社区”一词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fX8226;腾尼斯在1887年《社区与社会》一文中提出。他认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中文“社区”这个词语,最初是费孝通在1933年介绍美国芝加哥学派创始人帕克的社会学时,用来翻译英文community一词的。帕克之后,不断有社会学家对社区的涵义进行探索并形成不同的理论流派。不同的流派之间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在社区是人们对其具有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区域社会这一点上却已形成共识。后人又完善归纳出构成社区的七大要素:(1)人口,(2)地域,(3)经济,(4)社区的专业分工和相互依赖关系,(5)共同的文化制度,(6)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7)为社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在社会学角度,社区就是一个小社会,社会学家常把它做为研究大社会的起点.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社区是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社区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与现实实践中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唐忠新先生认为中国社区属于基层法定社区,将城市的区、街、居委会辖区都视为社区。我们认为,社区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本质所在,社区建设中要注重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更要注重社区中居民的认同感、归宿感和利益的相关度,唯有这样才能顺利的开展社区建设,更为真实的体现社区建设的自治精神,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因此,要推社区自治,首先必须将其操作第1页共11页化。有幸的是,当前我国社区自治的实践已经突破了原有理论设定的框架,将社区重新定位于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平台,社会结构从“多体(单位)一元(国家权力)”向“多元一体”的结构性变化,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己成为新型社区的题中之义和必须具备的功能,即基层自治必须以新型社区为载体,新型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社会(市民社会),自治是其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时下所建立的新型社区体制,是在遵循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次改革,社区的自治性质及其“三自职能”仍然没有变。以自治为导向的社区定位与划分社区自治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社区自治作为体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形式,是一种有限的自治,即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们实行的社区自治并非是无原则的自治,而是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各种协会组织的作用,实现依法自治。由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不是等值互补的,即社会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发展程度不单纯由国家权力从社会中退出的程度决定,它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的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程度。因此,基层自治发展所要求的政治发展还需要有另一种政治发展,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进行新的、有效的动员和整合,以充分培育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可见,中国社区自治的推进必将是一个规划性的变迁过程,其体现为当前基层政权力量通过社区建设耒动员和整合正日益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城市居民,培育居民的社区认同、公益观念和参与意识。二、社区比较:非均衡中国下的城市与乡村自治第2页共11页我国城乡基层自治制度建立的时间尚不长,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