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收入划分问题的思考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确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充分发挥了其规范政府间关系、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积极性的作用
但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滞后,公共财政理论框架尚未确立,国外发达国家分税制的做法难以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接轨,为了保护既得利益,采取了渐进式双轨并行的方式
因此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保留了原体制的不少成分,使分税制财政体制特别是在收入的划分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收入的划分一直是各级政府关心的焦点,笔者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以期能对相关的改革决策有所帮助
一、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一)收入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
收入划分和事权相脱离从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来看,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其实是按“金字塔”型来配置的,即越底级的政府事权越繁重;与此相反,而收入的划分却呈现出“倒金字塔”型,即越底级的政府收入越少
因此,各级政府间不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划分财权,而是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法,将收入按比例划分,造成财权和事权在划分上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
收入划分标准不一从理论上讲,分税制是按照税种或税率来划分各级政府收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来看,既有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也有按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划分收入的,还有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的;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更是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且各地差异较大,这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收入划分中共享税的比重过大关于分税制中的共享税,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第1页共6页有的国家不设置
应该说,设置共享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级政府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税种不可设置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