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乞讨人员救助规范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和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引导、护送力度。凡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二)对不听劝阻或多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第1页共4页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五)对在主要街道、旅游景点算命、占卜、表演的,由城管部门按照清理占道等相关规定进行劝阻,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罚,达不到处罚条件的送市救助站。(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根据病人类型,直接通知急救中心(120),或就近、就便护送至州级医院治疗,待病人治愈后,由市民政局负责送至市救助站安置。(七)对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旅游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学校、涉外机构等地,设为禁讨区。四、部门职责(一)市民政局1.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2.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与市救助站联系,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救助站进行救助。3.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市公安局1.对群众举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等需实施保护性、帮扶性救助的人员送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患有特、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的送定点医院救治。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1)对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第2页共4页院、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行乞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对不听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周边有乞讨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2)对在乞讨过程中以乞讨为名在道路、人行道上以摆摊、堆物方式进行的乞讨行为,不听制止和劝阻,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视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3)对乞讨活动遭拒绝后公然侮辱他人的,以及侵犯他人人身权力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4)对编造失学、父母伤亡等虚假事实以及伪装残疾、怀孕进行乞讨,骗取少量财物的,或者以乞讨为名偷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