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政发〔20XX〕121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XX〕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结合城市社区实际,特制定城市社区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1
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第1页共4页(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