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第1页共6页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