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XX县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均属于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工作
办公室成员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第五条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核发支付工作
第六条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门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需要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
经定点医院确认,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救助
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先由救助对象全额垫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享受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救助
第七条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然后定期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1页共3页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
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医疗救助工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