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的通知公治〔2018〕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公安部等12个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治安管理局。附件: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公安部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1—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一、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2—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三、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针对这些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四、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式样。五、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