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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生活救助的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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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生活救助的意见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改善重残人员生活状况,参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现就我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对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可申请享受生活救助。(二)固定收入包括:1.通过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2.在工商部门以残疾人姓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收入;3.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补贴、退休金和退职、退养费;4.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5.按月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6.个人名下的房租收入;7.应当计算的其他固定收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1.正在服刑期间的;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5.其他经政府认定不享受生活救助的。二、救助标准第1页共3页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和农村重残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差额发放生活救助金。三、救助程序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以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区)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按季度实施。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确定不予救助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收入证明,领取填写《*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二)居(村)委会对救助申请人材料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日无异议的签署调查意见后,将《*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残疾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式两份,上报镇(区)民政办。(三)镇(区)民政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四)市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四、资金保障(一)城镇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村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由市、镇(区)财政各承担50%。(二)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自批准季度的下一个月起,按批准金额享受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三)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其他城镇社会救济支出”和“其他农村社会救济支出”科目,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五、救助管理(一)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二)市残联负责建立完善重残人员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重残人员相关情况。(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的申领、发放,对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向市残联反馈重残人员生第2页共3页活救助情况。(四)市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残疾等级鉴定工作。(五)市财政部门负责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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