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生活救助的意见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改善重残人员生活状况,参照XX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现就我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一、救助对象(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可申请享受生活救助
(二)固定收入包括:1
通过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2
在工商部门以残疾人姓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收入;3
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补贴、退休金和退职、退养费;4
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5
按月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6
个人名下的房租收入;7
应当计算的其他固定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1
正在服刑期间的;2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3
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4
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5
其他经政府认定不享受生活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第1页共3页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和农村重残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有固定收入的分别按我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差额发放生活救助金
三、救助程序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以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区)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按季度实施
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确定不予救助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收入证明,领取填写《*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