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江苏省仪征中学高中部周建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宪法,将完善中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他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公布:宪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1、《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范围
这里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用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非法财产不在保护之列
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强调受保护对象的合法性,以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辛勤劳动致富
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2、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权利是相对的,世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私有财产权也是如此
为了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次宪法修正案总结现行有关法律的实施经验,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确立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