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申请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2
外汇局同意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有关购付汇及开立账户的有关批复;3
原购付汇凭证;4
原计划方案;5
纳税凭证;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2
个人依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其他权益,或出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其所得外汇收益在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后,应全额调回境内,并参照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由境内代理机构或其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办理相关手续;3
要与原计划方案有关说明相符;4
严格按照各相关账户使用范围办理
【法规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字号】汇综发[2007]78号【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605什么是编号
【正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行令2006年第3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年1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中资控股公司和非中资控股公司;“境内公司”是指境外上市公司本身,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一)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选择一家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