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优势的经验在我国已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要求逐步向国际化、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努力和发展,以求在更新层次、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法律服务也由此迎来发展的更多机遇和严峻考验
且不论与外国同行相比,我们还有很大差距,尚需奋力追赶;即便在自己内部,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重新构建过程中,对于不同的几支队伍如何摆布、摆正关系,尤其是如何看待基层法律服务并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不同的主张和声音不绝于耳
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站在客观角度,我们认为,认识基层法律服务要实事求是,要有正确理念
正确对基层法律服务本质、价值、发展趋势进行认识和判断,要在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基础上树立三种理念:一是中国特色理念;二是长期共存理念;三是适当发展理念
关于中国特色理念
这一理念的主要内容表述为
基层法律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形式
这一认识理念来源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历史本质的考察,包括它的起源、形式、发展、作用等方面
从产生建立看,基层法律服务起源于80年代初中期,主要是为弥补当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存在的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大量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状况”应运而生
显而易见是适合国情、满足中国实际的产物和反映
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是通过在乡镇
雪——我国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与律师不同的是,基层法律服务的空间主要是在基层政府及其以下层面
而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从发展势头看,这项工作发展很快,机构、人员和业务量都有大幅度增长,不亚于律师同期增长势头
以全国2000年统计为例: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无到有,发展到34219个,从业人员总数达121904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756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
而同期全国律师事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