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第三条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包括印刷件和光盘)是标准设计技术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设计同义。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2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积极引导和推广“四新”技术的应用。第六条标准设计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第七条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行,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六)负责我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设计的备案。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标准设计工作相关经费,逐步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3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九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十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制定标准的项目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参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申请编制标准设计应落实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不是必须),主编单位原则不超过2家。标准设计申报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主编单位应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第十二条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如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等工作。(二)有条件为编制工作提供技术、科研、实验、应用等支持。(三)有人员承担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包括《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和项目可行性报告。4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内容、主要依据等。第十四条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对标准设计编制申请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对拟予立项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5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完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申报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标准设计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主编单位应当向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研究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第三章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标准设计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