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及强制性条文大纲内容政策法规部份建筑法1
掌握从事建筑活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条)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熟悉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我国目前常用的总承包方式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一并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的一项或几项发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但不得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几个分包单位
我国目前常有的总承包方式有:由一个承包单位独立总承包,以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
掌握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1、建筑单位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利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单位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总承包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当联合承包各方资质等级不一样时,按资质低的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5、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
6、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工程分包的,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工程总承包完成,不得分包
掌握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