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罪数第一页,共四十四页
一、概述(一)罪数的概念及区分的意义罪数,又称一罪与数罪,指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数问题
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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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数的标准1
学说(1)行为标准说:主张应以行为的数量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实施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2)法益标准说或结果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而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故应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数量即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为一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为数罪
(3)犯意标准说:认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的行为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的行为为数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认为罪数应以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区别的标准
行为如有一次充足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一罪,数次充足构成要件的事实,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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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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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数的类型罪数的类型一罪数罪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第五页,共四十四页
二、实质一罪实质一罪应当理解为形式上、外观上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上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一罪类型
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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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犯1
概念和特征又叫持续犯、永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一个犯罪行为(2)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4)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了一定时间第七页,共四十四页
与状态犯、即成犯的区别(1)与状态犯状态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