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1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11-12【生效日期】1991-11-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第四条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寄)住育龄妇女的暂(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