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
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
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
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
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
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
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
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
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
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
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
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