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718【实施日期】19940718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旅馆,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批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
第四条旅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
【章名】第二章开业审批第五条开办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三)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可以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四)旅客住宿登记人员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登记员证》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旅馆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二)旅馆规模、地址;(三)旅馆服务设施分布状况;(四)经营方式和期限;(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