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摘要:我国再审程序,制度设计的宏大理想与不尽如人意的司法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再审理念与具体程序设置上的不科学使得再审无限、终审不终,司法裁判无权威性可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理念的再塑和制度的重构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再审程序,困境,进路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所诟病,再审程序之所以问题如此严重,究其原因,既有具体程序技术性设置方面的不科学,也有司法理念预设上的过于理想化,更有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
就其改革与完善,法学界早有诸多方案出笼
笔者在此旧话重提,无意在此问题上有意超越,而是基于近一两年法学界对再审程序研究相对“沉默”或“失语”的事实,仅意欲对可行的完善方案进行总结和强调
总结和强调是为了防止“遗忘”、为了使开放的理论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品质,在三大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背景下,这种强调和总结或许更具现实意义
故笔者不惴浅陋,在此“老调重弹”,权作引玉之砖,期以引发法学界的再度重视,共同推进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一、困境与无奈:再审制度的现状之考察(一)“有错必纠”理想与“力不从心”的司法实践“有错必纠”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
其本意是指对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凡是因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其他原因而致使裁判错误的案件,都应予以纠正
因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无疑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这种想法无疑是正确的,这项原则的确立也是有其现实基础和价值内含的
但这种想法或理想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全部实现
法律的规定是抽象的,也是笼统的,我们承认“有错必纠”对于司法的伟大意义
但是问题在于什么是“错”
谁来发现“错”
司法裁判必须追求完全正确而且通过努力就能追求到完全正确吗
法律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