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立法完善为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我国宪法、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其中尤以代表法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之规定最为集中、系统
在这些保障制度中,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地,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指的是人大代表为执行职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它对维护人大代表合法权益、推动人大代表主动有效执行职务,起到不少积极的作用
下文,将对现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予以深入剖析,着重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合理建议
一、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始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
在此之前,人大代表并未享有任何言论免责权
1954年宪法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制度方面,仅于第3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这条规定,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更没提各级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
此后,1975年宪法删去了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身体保障权的规定,本已残缺不全的人大代表保障权利变得荡然无存
1978年宪法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做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权利不予规定
1982年宪法首次赋予人大代表以言论免责权,其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在宪法的指引下,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