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立法完善为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我国宪法、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其中尤以代表法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之规定最为集中、系统。在这些保障制度中,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指的是人大代表为执行职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它对维护人大代表合法权益、推动人大代表主动有效执行职务,起到不少积极的作用。下文,将对现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予以深入剖析,着重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合理建议。一、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我国对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规定,始于1982年制定的宪法。在此之前,人大代表并未享有任何言论免责权。1954年宪法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制度方面,仅于第3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条规定,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身体保障权,更没提各级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此后,1975年宪法删去了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身体保障权的规定,本已残缺不全的人大代表保障权利变得荡然无存。1978年宪法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做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保障权利不予规定。1982年宪法首次赋予人大代表以言论免责权,其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宪法的指引下,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第1页共6页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些规定,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重要作用在1982年宪法首次赋予代表以言论免责权之前,由于代表没有言论免责权,不得不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谨小谨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噤若寒蝉,惟恐以言获罪。在这种情形下,人大代表成了学习最高指示、传达最高指示和中央文件的传声筒,人大代表职权萎缩,人大代表作用难以发挥。当前,在宪法的指引下,法律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这在实践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言论免责权可以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自由表达意见,不受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的影响,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权威。另一方面,言论免责权可以使人大代表有效抵制原选举单位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指责或控告。虽然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维护和代表的仅仅是选出自己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就全国人大代表来说,他/她虽然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等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省、直辖市、自治区等一级的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来说,他/她并不仅仅对他/她由以产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方原选举单位负责,还要或者说主要是对全国的选民负责。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他/她在讨论或审议某些全国性的议题或议案时,除了考虑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外,还应该或者主要地从全国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能因人大代表的决定对其不利而对人大代表指责或控告,此时,言论免责权可以为人大代表提供有效的保护。三、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完善事实证明,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人大代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