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工作管理,提高履职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更好的服务地方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县(区、市)质监局。第三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牢把握新形势下质监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以质量为中心,以安全为底线,以履职尽责为基本要求,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贯彻好、落实好省、市(州)质监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四条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质监发展水平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方式,不断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意识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各股室和所属单位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五条四川省、市(州)质监局负责本规范实施情况的考核。第二章综合监管第六条制定辖区内重点工业产品及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日常巡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巡查,确保巡查对象持续保持获证的必备条件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一)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二)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生产厂点,是否有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况,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三)检查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报告质监部门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四)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进货验收记录制度是否有效运行,使用的原辅材料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否取得生产许可;(五)检查企业对有毒、有害、易燃物质的控制管理情况;(六)检查企业是否建有产品生产台帐,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是否对未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记录;(七)检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省质监局备案;(八)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行为、是否对质监部门实地核查和上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九)检查企业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点产品,确定关键控制点,加强日常监管。第七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水、电、气、通信等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一)组织实施国家相关量值溯源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检定的规定;(二)建立本行政区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据库,完成强制检定工作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建立本行政区域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数据库,依法实施监督、检定或校准工作;(四)按《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业计量管理及行政执法;(五)对重点耗能单位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开展监督检查;(六)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馈本行政区域计量工作信息。第八条承担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受理登记工作,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一)企业是否执行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二)企业是否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三)企业是否无标准生产或者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四)企业是否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第九条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在省人大条例颁布之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