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仲裁的几点心得学习仲裁法的几点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十五年了
十五年来,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服务作用
仲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化解社会矛盾集民间性与司法性为一体的手段之一
通过这两天我对《仲裁法》的学习,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1(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第1页共4页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
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