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公安机关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纠纷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医疗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