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民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公安机关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协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纠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保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经营业务,指导承保机构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做好保险理赔与人民调解的工作衔接,引导承保机构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掌控,督促承保机构按照有关行业自律标准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确保保险理赔工作有序进行。第五条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情况时,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群众医疗卫生常识教育。第六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第七条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不得扰乱、破坏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处工作。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