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心得众所周知,2012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地告诉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及代履行的时候应当遵循的执法流程
笔者今日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二,不到之处,希望大家共同补充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适用于交通执法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目前为第二、三、五项,支持进行这三种强制措施的交通部门现行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是指对于已经通过申请,取得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交通部门开展交通执法检查中时,没有能够按照所取得的《超限运输许可证》上面规定的时间,也就是注明了白天行驶,但是执法部门在晚上的检查中发现该车违规上路行驶;规定路线的路线行驶,是指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在001省道,但是该车却违规在002省道行驶;规定的速度行驶这条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比较难以界定,交通执法不等同于交警,没有速度测算仪器,只能通过目测估计车速,用通俗易懂点的话形容,就是该车已取得的《超限运输许可证》上面规定的时速是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但是他超过了
有上述三种情况,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先做出责令改正通知,行政相对人拒绝改正的,交通执法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再次笔者强调一点,应当是先做责令改正通知,而不是直接扣车
因为做出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决定必须要有拒绝责令改正的证据为支撑第1页共8页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