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地位2021年3月1日,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于2000年,于2014年和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从2017年至今的6年间,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医疗器械审批改革持续推进,到医保控费下的集采落地,再到创新驱动下的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变化,都对法律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
修订的条例共107条,分总则、产品注册于备案、生产、经营与使用、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章
为此,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在医疗健康行业法律服务的专业积累,将从行业视角出发,为您解读本次条例的修订亮点
P1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最初在2017年底于上海试点,随后不断扩大,本次修订中将注册人、备案人的制度予以落实,是医疗器械行业的一项颠覆性改革,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次修订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研究机构为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该制度下,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备案人可以单独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委托给有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从而实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解绑,改变之前二者的捆绑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创新发展
同时,该条例明确和强化了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与义务,厘清两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权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使用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阐述,有利于持续推进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全流程的健康发展
但是,本次修订中,并未涉及医疗器械注册人对已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转让等事项,不同于《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规定
笔者认为或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