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商务组织第一页,共六十七页。第一节企业法定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尽管各国的法律与规定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最基本的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第二页,共六十七页。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是指由单独的自然人出资,并单独占有、控制、经营与负责的企业,它不具有法人地位。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在各国经济中仍占有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总数中,个人企业的比例甚至高达70%一80%;但以经济规模论,它在各国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并不大,大约10%一15%。第三页,共六十七页。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共同占有、控制、经营的企业。合伙人之中,至少有一个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至少有一个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作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只有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合伙权益才可以转让。合伙企业分为以下两种: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四页,共六十七页。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相互代理、财产共有和利益共享。合伙企业的数量在各国的企业总数中比例较少,大约为5%一8%,在各国经济总量中的比例也很小,但它和个人企业一样,对各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补充与平衡作用。第五页,共六十七页。三、公司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多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公司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三种法律形式。第六页,共六十七页。1、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东道国公司法或有关法规注册成立,由一定人数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股票不上市的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页,共六十七页。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是: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且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八页,共六十七页。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筹资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股份,出资额由股东协商而定,股东的出资额以股份权利证书形式加以确认,这种权利证书属于非有价证券,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买卖。第九页,共六十七页。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公司批准并且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而且,其他股东对所转让股份有优先认购权。第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比较宽松,手续和程序都较简便。而且许多信息资料可以不公开,因而其保密性要比股份公司好。第十页,共六十七页。2、股份有限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东道国公司法或有关法规注册成立,由一定人数下限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典型法人组织。。第十一页,共六十七页。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可以广泛地吸收社会的小额分散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巨额资本,因而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所没有的优越性。第十二页,共六十七页。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大量的股东个人所掌握的股份只占公司股本的极少部分,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的风险很大,但每个股东只以其拥有的股份金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这种分散风险的机制,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吸收社会大众的闲散资金,增强其融资功能。第十三页,共六十七页。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形成约束机制,敦促公司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