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