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检察院起诉书范文海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宁检刑诉字【20XX】第001号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20XX9820XX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
因故意杀人罪,2005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
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
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
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页共5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