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0〕18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关于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各类型研究生学费收费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投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天津大学经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在校、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人员及旁听进修人员(简称研究生、人员,下同)
第三条各类研究生、人员应按所签订的培养合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
如未按时交费、注册,将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研究生、人员缴纳学费后,如因本人或委培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其所交纳学费按入学时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确有特殊情况者,学校根据其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和在校、在学实际学习时间,从下一学期开始计算应退学费数额
第五条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习年限提出退学、退学费者,不再退还学费
1第六条凡因考取我校其它新的招生类型、专业(领域)而申请终止原专业(领域)学习者,其原所缴纳学费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在新的专业(领域)学习者,按所签订的新的培养协议全额缴纳学费,其公共课学习可根据在原专业(领域)课程选修情况,经研究生院批准按重修、免修、免考办理
第七条自2010年起,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单位不再代收学费,仍应督促学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交(汇)至学校帐号;根据2010年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单位应按所签订的培养协议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并提供交费学员名单及交纳学费金额
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合作办学单位学员退学,我校不负责退还学费
第八条申请退学费者需先在天津大学研究生院网上下载“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及“天津大学研究生退学费申请表”,并应提供原学费发票
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