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研究生学则为切实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研究生培养成为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本学则适用于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被保送),经教育部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学历教育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报到最迟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须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合格者,交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四)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第七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毕业者,应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批准
硕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博士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本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生活费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同时须向学院交纳补偿培养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