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州分公司出租方(乙方):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租赁乙方塔吊设备两台,设备型号QTZ
5510(全新设备),臂长55米,最大起重量6吨,最大幅度时起重量1
3吨,塔式起重机(小)底盘贰台,安装高度约为70米,(满足工程需要)在甲方施工的福州市新店西园二期(B标段)10#~13#楼工地使用
一、租赁期约2007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时间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以设备使用完毕,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为租金计算终止日
二、塔吊起重机租赁费按月包干(已考虑下雨天、节假日、设备故障、夜间加班、设备保养)每台每月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元整(含每台操作工2人,指挥工1人)
设备在使用中因故障连续停机30小时以上,免收停修期的台班租金(凭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确认签证为准)
三、设备进出场费、安装费、拆卸费、远征运输费等包干合计:叁万贰仟伍佰元整,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一次付清
四、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在租赁期内,甲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销售、抵押、转借、转租或采取其它侵犯所有权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损失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付款办法:(1)租赁每台单价贰万壹仟元整按合同约定包干使用,其中设备租赁费壹万陆仟元整、人工工资五仟元整
(2)租赁费每月支付一次,月底28日到30日付清本月租赁费
(3)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超过5天外,甲方应付乙方每月2%的滞纳金
(4)进场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每天租赁费含人工费以700元计价
六、甲方责任:(1)甲方应严格按照有资质资格的设计院设计的基础图,并报监理批准后进行施工
基础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含基础螺栓、附墙预埋件的施工)
塔吊基础施工时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做好试块,进行强度实验并出具报告
基础强度达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