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08〕10号签发人:钟登华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和授予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并达到《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20号)的要求
(四)申请人员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津大校研〔2005〕38号)执行
第五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
2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把关;(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
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用所在专业语种撰写
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