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安全条件单元外部安全条件安全检查表表4-1序号检查内容编制依据检查结果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2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GB50156-2002(2006版)3.0.5管道供气12m32加气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4.0.1新建项目,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储气瓶组、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以下距离要求均为不小于规定数值)。4.0.7站址周边无重要公共建筑物4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30m。4.0.7规定距离内无明火5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受保护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一类30m;二类20m;三类18m。4.0.7储气瓶组在地下150m与犬医院三类建筑物符合要求6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25m。4.0.7站址周边规定距离内无甲、乙类建筑及储罐7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18m。4.0.7周边无上述建筑物及储罐8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25m。4.0.7附近无变配电站9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铁路的距离30m。4.0.7规定距离无铁路10储气瓶组、脱水装置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快速路、主干路12m;次干路、支路10m。4.0.7脱水装置距哈平路23m11架空通信线不应跨越加气站,且储气瓶组、脱水装置、放散管管口与架空通信线的距离:国家一、二级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一般不应小于1倍杆高。4.0.7东侧一般架空通信线不跨越加气站,但距脱水装置不满1倍杆高12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且与储气瓶组、脱水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高。4.0.7规定距离内无架空电力线路13放散管管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25m。4.0.7规定距离内无明火14放散管管口与受保护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一类25m;二类20m;三类15m。4.0.7距犬医院三类建筑物15.74m15放散管管口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25m。4.0.7站址周边规定距离内无甲、乙类建筑及储罐16放散管管口与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18m。4.0.7周边无上述建筑物及储罐17放散管管口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25m。4.0.7附近无变配电站18放散管管口与铁路的距离30m。4.0.7规定距离无铁路19放散管管口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快速路、主干路10m;次干路、支路8m。4.0.7距哈平路33m序号检查内容编制依据检查结果20放散管管口与电压>380v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倍杆高;与电压≤380v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倍杆高。4.0.7规定距离内无架空电力线路21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20m。4.0.7规定距离内无明火22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受保护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一类20m;二类14m;三类12m。4.0.7加气机、压缩机与犬医院三类建筑物均大于12m23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18m。4.0.7站址周边无甲、乙类建筑及储罐24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13m。4.0.7周边无上述建筑物及储罐25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距离18m。4.0.7附近无变配电站26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铁路的距离22m。4.0.7规定距离无铁路27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城市道路的距离:快速路、主干路6m;次干路、支路5m。4.0.7加气机、压缩机距哈平路均大于25m评价结果分析:本检查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编制,可研中加气站周边安全距离基本符合要求,存在一项问题在现场东侧目前有一架空通信线,其不跨越加气站,但距脱水装置不满1倍杆高,建议企业将其埋地敷设,确保满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