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城镇区域内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第一节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第三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
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其层高超过2
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突出屋面的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物外有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挑廊、走廊等,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建筑物外有柱和